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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州开发区2016年第二批创业英才申报工作的通知

浏览数:6367  发表于:2016-10-09


广州开发区2016年第二批创业英才申报指南

一、发布依据

《广州开发区加快聚集创业英才实施办法》(穗开办〔2015〕26号)。

二、适用范围

申报人是指在区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平板显示、电子商务、生物医药及生命健康、智能装备及机器人、新材料等产业领域具有新技术、新创意或者新商业模式的创业者,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才:

(一)高层次人才是指中央、省、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国科学院院士、外国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人才, 国家教育部“长江学者”;

2.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领军人才,广东省“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3.广州市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广州市羊城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广州市“百人计划”入选者等市级高层次人才。

上述高层次人才范围由区组织人事局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作出具体的调整。

(二)产业精英人才,包括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的人才。

(三)院校科研人才,包括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或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取得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的人才。

(四)企业高端人才,包括在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100强企业曾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才。

区科技领军人才、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不纳入创业英才扶持范围。

三、申报条件

申报人申报本区创业英才应是自《实施办法》正式施行(2015年12月23日)之后首次在本区创办企业,且企业应属于本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申报人在本区创办企业是指本人以最大股东或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方式在本区注册成立企业。

申请人注册成立企业的时间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报时未在本区注册成立企业的,承诺在认定为区创业英才之日起6个月内按申报书要求注册成立企业;

(二)申报时已在区内注册成立企业的,企业注册登记时间应当在《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之后且距申报时间不超过3年。

四、创业资助

(一)支持以才引才。经已在区内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推荐,且推荐人已投资创业英才创办企业的,给予创业英才创办企业不超过推荐人投资额(不含技术入股)50%、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英才本人属于高层次人才范围的,创业资助额度上限提高到150万元人民币。

高层次人才可以向创业英才创办的企业直接投资,也可以通过和创业英才合作创办企业的方式投资,投资额以资金实际到账额度为准,不含技术入股。

(二)支持以资引才。天使投资机构或个人投资创业英才创办企业、投资额所占股份比例不低于10%或投资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创业英才创办企业不超过天使投资机构或个人投资额50%、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英才本人属于高层次人才范围的,创业资助额度上限提高到150万元人民币。

上述以资引才中的天使投资机构或个人主要是指区内的重点支柱企业、科技企业或区内外的天使投资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内担任高管的个人。天使投资机构或个人可以向创业英才企业直接投资,也可以通过和创业英才合作创办企业的方式投资,投资额以资金实际到账额度或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为准,不含技术入股。

(三)支持以智引才。创业英才和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创办企业,且高校或科研机构所占股份不低于10%的,给予创业英才创办企业不超过实缴资本50%、最高3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英才本人属于高层次人才范围的,创业资助额度上限提高到50万元人民币。

上述以智引才中的高校是指部属、省属或市属的大学;科研机构是指国家、省、市发改、科技等部门认定的科研机构。高校、科研机构可直接与创业英才合作创办企业或高校、科研机构以下属公司的名义与创业英才合作创办企业。

五、免租场地

创业英才创办企业优先安排进入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孵化器、加速器或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科技部门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创客空间进行项目孵化,同时符合“以才引才”、“以资引才”、“以智引才”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为期三年的免租场地(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上述免租场地是通过后补贴的形式兑现,按企业实际发生的租金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补贴标准参照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区财政投资建设孵化器或加速器的租金标准。

六、申报时间

广州开发区2016年第二批创业英才申报受理时间为10月1日至10月24日

七、申报材料

创业英才申报人应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申报材料。提交材料应为原件彩色扫描件,若为复印件须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申报人本人签名,电子版申报材料应汇总在一个PDF文件里;材料为文字正向,不可颠倒,且清晰可辨。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 创业英才项目申报书;

2. 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海外学位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4. 入选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的证明材料;

5. 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等);

6. 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

7. 相关职称、业绩以及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8. 申报时已在本区注册成立企业的,需提供创办企业的工商税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公司章程;企业成立1年或以上的,需提供第三方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申报时未在本区创办企业的,需提交在评定为区创业英才之日起6个月内按申报书要求创办企业的承诺书;

9. 符合《实施办法》“以才引才”、“以资引才”条件的,还应提交投资协议、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10. 符合《实施办法》“以智引才”条件的,还应提交合作协议、股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注:1.如因提交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需补充或修正提交的,应当在10月31日前补充和修正完毕。

    2.提供的证明材料应与申报项目直接相关。

    3.如有相关的外文证明材料,须自行翻译或找第三方机构翻译,申报人对翻译结果负责。

八、申报流程

(一)申报:创业英才申请人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到talent_208@163.com,邮件主题统一为:申报创业英才+姓名+公司。

(二)形式审查:材料初审,校验原件,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形式审查通过后由申报人自行制作纸质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附件证明材料,单独装订成册,需编写页码和目录,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必要时核对原件)提交到广州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三)网络评审:由广州开发区组织人事局委托“千人计划”专家进行评审,确认通过名单。

(四)公示:评审通过后,由广州开发区组织人事局在广州开发区政务网、创业导报等媒体上对入选名单进行公示。

(五)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名单报广州开发区组织人事局审定并颁发入选通知书。

九、相关说明

(一)材料寄送地址:广州开发区香雪大道81号4楼401人才服务窗口,收件人:陶女士,黄先生 电话:82012250,82012232。

(二)申报人需如实、完整填写、报送申报材料,如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发现即取消申报资格;如已入选获得专项资助的,相关部门有权取消入选资格、停止资助,追回资助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或单位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或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三)申报人应客观描述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以及主持或参与过的项目,不要做夸大表达,其中,专利和获奖情况仅需填写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确保填写材料的准确性。



附件:

1、创业英才项目申报书

2、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