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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浏览数:4322  发表于:2015-06-12

       为顺利开展我省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实际,经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安排

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分两批集中受理。

(一)第一批申报时间安排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家高企工作网”)、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ov.cn/,以下简称“政务平台”)注册登记及在“政务平台”提交网上申报材料至地市科技部门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及报送材料至省科技厅受理窗口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5日。

(二)第二批申报时间安排

企业在“国家高企工作网”“政务平台”注册登记及在“政务平台”提交网上申报材料至地市科技部门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11日;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及窗口受理纸质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17日。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

(二)2009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2012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资格到今年终止,今年不能再提出复审申请。必须按认定程序重新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三)2009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2012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如果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今年又准备申请重新认定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进行重新认定申请。

三、申报程序

(一)网上注册登记

企业分别在“国家高企工作网”“政务平台”完成注册。

1.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

企业须于规定时间内在“国家高企工作网”上注册账号,选择市科技局作为注册机构,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向市科技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核查资料。市科技局结合有关资料审核企业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激活企业账号。
2009年通过高企认定,且2012年通过高企复审的企业,重新申请认定的,用已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无需重新注册。

2.政务平台注册

企业通过“政务平台”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企业注册时需要填写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管理员信息、主管部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新注册单位默认以组织机构代码为“政务平台”的登录账号,企业注册时需准确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每个企业只能在“政务平台”注册一个账号,已在原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直接使用原来的用户名密码登录“政务平台”。政务平台网上注册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

(二)填写、提交认定申报材料

企业只在“政务平台”填报高企认定申请资料。

1.填写完善单位基本信息。企业使用单位管理员账号登录“政务平台”,在“系统管理—单位信息管理”功能菜单下,填写完善单位的基本信息、单位融资信息(如有)。

2.填写申请书。在“申报管理—项目申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模块,按要求填写认定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完成网上填报。

3.下载打印纸质申请书。申请书填写完成后,点击“下载PDF”按钮下载打印带有水印号的认定申请书PDF文档,与相关申报证明材料、附件等装订成册,报送至当地科技部门。

网上申请书填报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

四、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材料内容

申请材料分为网上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两部分。

1.网上申请材料

企业在“政务平台”上按高企认定各模块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

2.纸质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以下顺序,装订纸质申报材料:

(1)“政务平台”填报后生成带水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下载PDF)。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2014年6月、12月企业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文件处理情况在地税系统上的查询截图等(只需显示汇总数页面,加盖企业公章)。

(4)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12—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表一)复印件。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企业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经营不足3年的企业,按实际年度出具审计报告)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研究开发活动材料:立项报告、立项批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关键页)如:研发投入证明材料、中期报告、结题报告、阶段性成果等。

(8)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已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5年以上的全球范围独占许可的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协议)及备案批复证明材料等。

(9)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10)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研发项目立项管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研发人员考核制度等。

(11)出具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比例等证明符合《工作指引》资格要求的相关材料,作为附件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后。

其中(7)-(10)的附件材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二)申请材料编制要求

1.“政务平台”填报后生成带水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相关附件材料合订成册,各种附件材料分类置于申请书后面。

2.所有纸质申报材料需按规定的顺序装订,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纸质申报材料需胶装,只提供1份正本。

4.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否则无法进入评审程序。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科技部门负责企业申请材料的汇总和报送工作。各地市科技部门需对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的内容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各地市科技部门(珠三角地市延伸至区县级科技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在高新区的企业,请高新区的科技部门协助地市或区县科技部门做好企业情况核实工作),客观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初步核实意见表”(附件3),并逐一上传至政务平台对应企业模块,同时,填写好申报汇总表(附件4),连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由地市科技部门统一汇总报送至省科技厅受理窗口,相关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邮箱(375175800qq.com)。

(二)各级科技部门要积极主动联系当地财税部门,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三)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认定资格,且今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科技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5)。各地市科技部门有问题请联系省科技厅高新处。

联系人:罗 军,020-83163873;
张相年,020-83163643;

系统技术支持:020-83163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