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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ES 扶持政策

对科技项目的扶持政策

浏览数:11927  发表于:2014-02-28

(一)对区内优秀科技项目,区科技部门予以自主立项扶持,年科技发展资金总额3亿元。
(二)对获得国家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支持;对获得省科技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支持;对获得市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分别给予50%的资金配套支持。
(三)对获得政府间合作的国外科技研发项目资助的,给予不超过该项目资助额的30%的资金,最高给予200万元的扶持。
(四)对获得国家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国家级重点研究室资格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获得省级研发机构资格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高水平的独立研发机构,经管委会认定,可比照国家、省级研发机构,给予相应的资助。
(五)对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0万且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5%以上的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20%的研发经费补贴(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20%的研发经费补贴(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10%的研发经费补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六)生物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单纯引进境外先进技术的项目,或收购兼并境外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按其引进和收购兼并投入总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具体通过资本金、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予以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