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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ES 扶持政策
总部经济政策
浏览数:10889 发表于:2014-02-28
(一)一次性奖励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者机构落户本区,经审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人民币奖励。
1.世界500强企业在本区全资投资设立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美元的独立法人实体;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在本区全资投资设立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经营贡献奖
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经营贡献奖:
1.申请用地的企业或者机构,自落户后的次年开始,上一财政年度在本区入统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营业税合计)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
2.非用地的企业或者机构,自落户后的次年开始,上一财政年度在本区入统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营业税合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
奖励标准:
1.高端制造业企业或者机构:奖励标准参考其达标年的销售收入的2‰进行计算;
2.现代服务业企业或者机构:奖励标准参考其达标年的销售收入的1‰进行计算;
3.综合型企业或者机构:奖励标准参考其达标年的销售收入的3‰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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